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JB 100-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