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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学费

时间:2020-12-08 22:35:50 优秀学生评语

'【第一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均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且为前5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在上学年参加“挑战杯”比赛或省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提出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各系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韩山师范学院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山师范学院编号系代码四位流水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校:韩山师范学院院系:姓名:年级:20级学号:20

填写要求:

1.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填写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学生本人必须据实填写此表,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3.本调查表用黑色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填写才有效。

注:所有粘贴项均要求粘贴齐整,边角粘贴住,不可翘起来。

【第三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和掌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档次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变故、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五条凡在校期间,其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家庭基本可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学生本人生活水平较低,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50元,且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有一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另一方收入较低;

2.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4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重;

3.单亲或离异家庭,家庭经济收入较少;

4.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居住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6.其他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

第六条凡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家庭虽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生活困难,学生本人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00元,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较困难;

2.城镇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6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

义务教育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人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年迈、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的;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6.其他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韩山师范学院学费

第七条凡学生本人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220元,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无法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遗产,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家庭无固定收入,父母双亲均年迈、残疾、患重病、丧失劳动力或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已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基本无生活来源的;

3.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损失重大、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三章认定办法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十二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四条新生和首次申请认定的在校生分别在每学年的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书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文字材料,提交特殊情况证明(①军、烈家属证明;②伤残、重大疾病病历证明;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④家中其他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⑤其它导致经济困难的的相关特殊证明材料)。同时签订《承诺书》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属实。所有材料均上交复印件二份(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如认为必须校验原件的须提供原件)。家庭经济的确困难,平时生活俭朴,但一时无法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学生,可由所在系出具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于每年6月底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认定申请表》和《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不再提交《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学院所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在评议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认定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将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

工作日,公示后将其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在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或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各系应定期根据学生的消费情况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也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起草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宏观管理。各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院系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各系负责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好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项资助名单确定后,各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信息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和教育。各系要经常了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自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各系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如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生活困难,各系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资助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师学生规章制度

韩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最严重的后果是开除,通知家长等}

大学四年累计四次期末考不及格将没有学位,希望报志愿的同学清楚

补考过了还算不及格,补考不过算毕业证上的两科不及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韩山师范学院学费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从规定报到截止日期算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后逾期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包括在三个月之后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并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相应专业及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经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的相关权利。

学生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者请假后逾期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院系应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主。标准学制专科生为3年,本科生为4年。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但应于当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期总成绩一般为整数分。

考查课程(包括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考核成绩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

第十五条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评定原则,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六条教学实习、设计或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考核一般按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按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入学后,经校医务部门证明其患有不适宜进行某些项目体育锻炼的疾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共体育课教学部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其他方式、项目替代,但须达到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一学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或教学实践环节缺席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四节缓考、重修、自修与辅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凭有关证明(因病须凭校医务部门证明)

【第五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山师范学院关于2016-2017学年度辅修经贸英语专业暨英语双学士学位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6-2017学年度辅修经贸英语专业

暨修读英语双学士学位报名的通知

为帮助非英语专业学生提高经贸英语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和口译能力,掌握一定的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以及经贸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拓展国际视野,提升综合素质、就业和升学竞争力,学校决定开设经贸英语辅修专业暨修读英语双学士学位(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2)。根据《韩山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粤韩师[2016]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要求:

1、2015级全日制本科生:既可以申请辅修经贸英语专业,也可以申请修读英语双学士学位。

2、已参加该专业辅修课程学习的2014,2013级学生:只能继续辅修经贸英语专业。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2016年9月19日至21日(包括21日)到外国语学院办

公室(西区伟南楼202)报名,逾期不接受报名。

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2525597;短号:637617

三、收费标准和方法:每学分80元(按学年交,根据附表中各年级本学年课程安韩山师范学院学费

排表交费)。缴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报名时学生须提供每年银行代扣学费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帐号,2015级学生须提供银行卡的复印件,确保卡里的余额比报名费至少多出10元,在外国语学院办公室核对签名,由学校财务处从银行卡中统一收取学费。

四、课程安排:2016年9月23日起按附件1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上课。

五、教材学生根据下列目录自行准备(教材可网上购买):

2015级:

1.中级英语口语:《英语初级口语》(附光盘)主编:吴祯福,外语教学与研

究出版社,2002。

2.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主编:王沅沅,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级:

1.商务口译:商务口译:《商务现场口译》(附光盘)主编:赵敏懿、刘建珠,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

2.外贸信函写作:上课老师提供资料,学生自己复印。

2013级:

商务英语视听说:《新视野商务英语视听说(第二版)新视野商务英语视听说》(第二版),主编:马海龙,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附件1:经贸英语辅修课程安排表.doc

附件2:韩山师范学院经贸英语辅修班专业实施办法附件3:辅修专业证书样本

教务处、外国语学院

2016年9月5日

【第六篇】韩山师范学院学费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

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系,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且奖金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各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